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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简介】
2021年3月11日,消费者王先生电话投诉称:他于2月18日在拼多多电商平台的嘉峪关康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买了一盒复方金银花颗粒,后来在新闻上看到广西凌云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复方金银花颗粒早在2021年2月5日已经被要求全面召回,消费者购买的药正是这个厂家生产的,嘉峪关康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厂家召回通知下发后仍然销售,已经违背了广西药管局发布的《关于责令广西凌云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召回复方金银花颗粒等事宜的通知》,通知中要求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责令这家生产企业暂停该颗粒的销售使用并全面召回。消费者要求依据《药品管理法》退货退款并赔偿1000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嘉峪关消协工作人员在接到此投诉单后,与嘉峪关市场监管局药品监督管理科第一时间前往经营者药店,对此事进行详细调查了解,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调解,最终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为消费者全额退款并予以赔偿1000元,对此调解结果消费者非常满意。
【事例评析】
我国《药品管理法》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中对药品召回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并告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停止销售和使用。《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请求赔偿损失。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在本事例中,药品经营企业在厂家发布全面召回通知后仍正常发货和售卖,已经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民事责任外,《药品管理法》及《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中还对相关主体的行政责任作出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因此,违规销售已召回药品的经营者不仅应向消费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药品安全与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因此,药品经营者在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主动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事例提供:嘉峪关市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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