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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晚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17 19:34:51  作者:佚名   来源: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依法依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为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切实维护群众饮食健康,全辽宁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了多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件,12月6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沈阳某生鲜超市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案

  4月,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日常检查,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相关材料进行抽查时,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食品安全人员培训记录》,未按规定对食品安全员开展培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铁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2: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2月,大连市普兰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普兰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案例3:铁西区某酒店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案

  7月,沈阳铁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缺少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铁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案例4:辽阳市某幼儿园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案

  11月,辽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移送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员,未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的规定,辽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案例5:盘锦市某百货超市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案

  11月,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日常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能提供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兴隆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原文链接:https://scjg.ln.gov.cn/scjdglj/xw/mtbd/2023121213485675331/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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