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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重点民生领域违法行为。现将“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十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包头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7月17日,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包头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07万元、罚款人民币5.5万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5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4月3日,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系统接收到关于包头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某品牌原味牛奶条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按程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复检,经检验,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蛋白质检测项目的某品牌原味牛奶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杭锦旗锡尼镇某粉条加工厂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行为案
2023年7月31日,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杭锦旗锡尼镇某粉条加工厂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元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6月19日,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对杭锦旗锡尼镇某粉条加工厂涉嫌存在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问题予以立案。经查,当事人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七)项和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和生产加工食品未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的违法行为。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满洲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满洲里市某百货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8月10日,满洲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满洲里市某百货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840元并处罚款684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6月13日,满洲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怀疑自己在满洲里市某百货中心购买的TB和COACH包是假货。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注册商标许可协议或商标授权许可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满洲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内蒙古某眼镜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8月,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蒙古某眼镜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7月14日,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称内蒙古某眼镜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销售名为天然水晶的眼镜宣传内容为“水晶是晶莹美丽的宝石,东西方人都视其有灵性,常用镇宅辟邪,提升灵性,获好运。天然水晶具有保健功能,佩戴者可健神养目,消肿祛热。李时珍【本草纲目】中说辛寒无毒,主治惊悸心热,提神明目益发悦色降压,现代医学证明水晶能吸收释放能量,对准人体穴位像针灸一样产生治疗作用。”该广告涉嫌虚假宣传。经查,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土默特左旗某粉条豆腐加工坊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案
2023年9月19日,土默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土默特左旗某粉条豆腐加工坊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8月3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对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开天花园超市经营的由土默特左旗某粉条豆腐加工坊生产的鲜粉条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粉条样品中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土默特左旗某粉条豆腐加工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土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鄂伦春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某美容工作室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案
2023年3月27日,鄂伦春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某美容工作室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42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3月14日,鄂伦春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某美容工作室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鄂伦春5588信息平台(一部)和微信鄂伦春老百姓生活服务平台发布含有“沙疗中含有矿物盐,可以有效防癌抗癌”广告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的违法行为。鄂伦春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额尔古纳市室韦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汾酒案
2023年8月2日,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额尔古纳市室韦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汾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5.6元,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7月14日,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12345投诉举报平台线索,对额尔古纳市室韦某超市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2°红盖汾酒和53°金盖汾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太仆寺旗某奶食品加工部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奶制品案
2023年9月6日,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太仆寺旗某奶食品加工部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奶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75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6月9日,在2023年全盟传统奶制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太仆寺旗某奶食品加工部生产的奶豆腐经锡林郭勒盟食品科学与检测实验中心检测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奶制品的违法行为。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裁量规则,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正镶白旗某涂料零售门市部经营未按规定标明生产日期和失效期腻子粉案
2023年9月6日,正镶白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正镶白旗某涂料零售门市部经营未按规定标明生产日期和失效期腻子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7月21日,正镶白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正镶白旗某涂料零售门市部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库房内921腻子粉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未按规定标明生产日期和失效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未按规定标明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产品违法行为。正镶白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满洲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满洲里市某果蔬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9月12日,满洲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满洲里市某果蔬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2023年5月10日,满洲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移送函内容为: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公司举报满洲里市商户涉嫌销售“口味王”侵权商品的违法线索。经查,当事人销售“口味王”食用槟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槟榔,能够证明自己合法取得涉案槟榔并能够说明提供者,满洲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要求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履行市场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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