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打假观察网!
近年来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公司负责人或者股东故意隐瞒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被行政处罚的事实,虚假申请简易注销,使公司主体身份消失的情形频繁发生,给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办案工作带来一系列问题。例如,被处罚当事人主体已不存在,尚在查办中的案件是否还继续查办?如果行政处罚决定已作出,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以谁为被执行主体?公司负责人或者股东恶意注销公司、逃避行政罚款的,能否认定其逃避公司债务等。上述难题如何破解?笔者通过剖析2个具体案例,提出处理建议,供参考。 一、对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建议通过执法监督程序撤销恶意注销企业的注销登记,恢复其主体身份。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月5日,A市市场监管局对B企业开展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糕点,于是对涉嫌违法的糕点、食品添加剂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限为30日)。1月15日,B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刘某隐瞒其被市场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这一事实,向A市Y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简易注销申请。1月26日,Y区市场监管局核准B企业注销。随后,刘某以公司已注销为由,拒不配合,案件查办进入停滞状态。 (二)处理措施 针对上述情形,可采取以下具体措施。首先,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中有“企业登记注册实施规范”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实施规范”,明确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属于行政许可事项。B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刘某隐瞒其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虚假申请简易注销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关于市场主体正在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之规定。A市市场监管局可书面通知Y区市场监管局,Y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撤销 B企业的注销登记。 其次,A市市场监管局是Y区市场监管局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如果Y区市场监管局接到A市市场监管局通知,获知B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刘某隐瞒事实虚假申请取得注销登记,却迟迟未依职权撤销B企业的注销登记时,A市市场监管局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采取执法监督措施,向Y区市场监管局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甚至发出执法监督决定书,限令Y区市场监管局在规定期限内撤销对B企业的注销登记,恢复B企业的主体身份;必要时A市市场监管局可以直接予以纠正。此时,Y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撤销B企业的注销登记。 最后,B企业身份恢复后,A市市场监管局可以继续对B企业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糕点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 (三)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一)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二)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的;(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四)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五)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六)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能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情况说明。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书后,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后,经过调查核实,认为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出执法监督决定书,要求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期纠正;必要时可以直接纠正。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执法监督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纠正相关行为,并于纠正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纠正情况。” □湖南省衡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曾 霞
相关附件:
热门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