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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9日,武汉市消费者郑先生在某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2022款1.5L自动舒适版汽车,2023年7月,郑先生发现该车首次交强险于购车之前就已上保,明显有违常理,其认为销售人员在售前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存在故意欺瞒、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遂于2023年7月24日投诉至“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诉求按照消费欺诈退一赔三进行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该汽车公司接诉后回复称,销售人员已在交车当日通过微信发送了电子交强险、商业险保单,相关明细中明确了保险起止日期,郑先生所述故意欺瞒、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不属实,故不能接受消费者诉求。省消委启动社会联调机制,邀请省消委汽车专业委员会保险类专家和汽车销售类专家进行社会联调,认为该公司行为不构成消费欺诈,但销售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履行告知义务不到位,存在服务瑕疵,须向消费者进行补偿。经过调解,最终达成和解,该公司承诺向郑先生作出赠送“洗车券九次、汽车保养六次、制作油漆一次、第二年保险享受85折优惠”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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