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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提醒: 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属于保险

发布时间:2022-09-11 01:11:56  作者:佚名   来源: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

  记者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获悉,为更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消费者对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的风险防范意识,减少纠纷隐患,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提醒广大车主: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据了解,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并非保险业务,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未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不是中国银保险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对象。

  

  机动车辆统筹单非商业险

  

  近日,多地人民法院披露有关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单(以下简称“车辆统筹”)的纠纷案,将“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业务合同”判定为并非商业保险,并指出相关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肇事者即使购买了车辆统筹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从靖江市人民法院网站获悉,今年3月,黄某驾驶其自有的营运货车与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时,黄某为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同时通过他人向某汽车服务公司购买了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统筹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了赔付,同时刘某家属将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剩余损失。庭审中,黄某向法庭提供了他向某汽车服务公司购买的机动车辆统筹单,认为其投保了商业险,相关损失应当由该汽车服务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统筹单与常见的商业险在保单样式、内容等方面高度相似,非从业人员可能无法分辨其中的区别,但根据规定,该汽车服务公司并没有办理保险业务的资质,该统筹单也并非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因此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解决相关赔偿纠纷。经法庭主持调解,由黄某赔偿刘某家属各项损失合计29万元。至于黄某与汽车服务公司之间就“统筹单”产生的纠纷,由黄某通过法律途径另行解决。

  

  需向合规保险机构投保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表示,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经营者以“XX统筹”“XX互助”“XX联盟”为名与广大车主所签订的安全统筹业务合同不是保险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消费者购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后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一旦出现纠纷,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议,为了确保车主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请广大车主全面客观认识购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风险。如有保险需求,请向具有合法经营车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投保机动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


原文链接:http://www.hn315.net.cn/newones.asp?id=1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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